异议人:李永锋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市綦江区綦亿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永锋对被异议人重庆市綦江区綦亿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79754584号“万美迅WANMEIX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美迅WANMEIXU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暖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7647号“万美WANMEI及图”、第8368914号“万美WANMEI”、第14335713号、第57142765号“万美WANMEI及图”、第14335714号“万美 家有万美 生活更美 WANME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具;热水器;电热水壶;电暖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754584号“万美迅WANMEIX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