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善源万密斋及图 80590174

阅读:75546 2025-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大河岸万全圣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权毅知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众智万密斋(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河岸万全圣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众智万密斋(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1期《商标公告》第80590174号“善源万密斋及图”商…

  异议人:北京大河岸万全圣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权毅知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众智万密斋(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河岸万全圣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众智万密斋(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1期《商标公告》第80590174号“善源万密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善源万密斋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257539号“大河岸万密斋”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美容面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590174号“善源万密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善源万密斋及图 805901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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