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云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爱你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泰正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爱你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8025481号“CLOUD ATTITU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LOUD ATTITUDE”指定使用于第18类“手杖;伞;皮肩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642155号“CLOUDRUNNE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背包;伞”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25481号“CLOUD ATTITUD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