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漳何希氏 78666100

阅读:138804 2025-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永灵何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永灵何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666100号“漳何希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永灵何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永灵何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666100号“漳何希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漳何希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0174号“何氏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减肥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83555号“何氏金不换”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氯霉素制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666100号“漳何希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漳何希氏 786661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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