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郝振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郝振刚对被异议人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59692576号“离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离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 电源插头转换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7342号“离缆”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 电线; 磁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92576号“离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