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青阳县九华山银杏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航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省九华山饮用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阳县九华山银杏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省九华山饮用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731024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苏打水;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081号“九华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汽水”。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设计及整体外观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1024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