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凯特斯贝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艾力艾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集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凯特斯贝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艾力艾鞋服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808334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书包;手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10746号“KATE SPADE NEW YORK及图”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09952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背包;女式钱包;伞”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8334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