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国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对被异议人杭州国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9164492号“双味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味观”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2146号、第11182989号“知味观ZHIWEIGUA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所;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餐厅”服务上的“知味观”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164492号“双味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