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毛兴彪
异议人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对被异议人毛兴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第70613217号“汁味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汁味观”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31266号“知味观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13217号“汁味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