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王羿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现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羿对被异议人苏现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2期《商标公告》第78861598号“霸王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霸王砂”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92765号“羿哥霸王及图”、第25761602号“霸王面及图”、第34563867号“霸王面”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霸王面”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861598号“霸王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