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布内罗•古奇拉利股份公司
共同申请人:布内罗•古奇拉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州金沺服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布内罗•古奇拉利股份公司、布内罗•古奇拉利对被异议人广州金沺服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846197号“BENRIUILGO CECNUII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NRIUILGO CECNUIIL”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25651号、第537288号“BRUNELLO CUCINELL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姓名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846197号“BENRIUILGO CECNUII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