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鸭山大马力肥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为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581348号“超级马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459766号“超级马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有获准注册的案例,秉持审查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6]第000007843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超级马力”系纯中文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来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考虑到引证商标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