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建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88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44764号“钰廷堂及图”商标、第50602203号“隆懿合及图”商标、第46878280号“母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比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更为近似,且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混淆。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及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