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64771号“每日满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48228号“EVERYFULLMARKS 每满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对本案的审查。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基于在先已注册商标创设的延续性标识,其并未对指定商品的相关特点进行仅直接性地描述,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审查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当前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审查程序中,虽然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