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平东经济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55817号“平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7930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