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285394号“KZ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ZG及图 15285394

阅读:175656 2026-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珍妮弗•简•金生前信托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佳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38444号《关于第15285394号“KZ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481…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珍妮弗•简•金生前信托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佳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38444号《关于第15285394号“KZ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48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三人作为诉争商标的商标权人,应对诉争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承担举证责任。经本院查明,第三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产品图片、介绍页及照片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淘宝交易记录仅为网页截图,未有其他证据佐证;委托加工合同中或仅部分合同页盖有骑缝章,或合同各页骑缝章无法完整契合,真实性存疑;销售订单为自制证据且对应发票中未显示诉争商标。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质证意见中明确表示不认可第三人证据的真实性,故在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件予以查验且被告在行政阶段亦未就第三人的使用证据原件进行查验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285394号“KZ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ZG及图 152853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5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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