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真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04日对第76636201号“非凡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80911号“热血传奇”商标、第27602752号“热血传奇”商标、第29726830号“热血傳奇及图”商标、第58414161号“热血传奇”商标、第3523629号“传奇世界”商标、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商标、第4877105号“傳奇世界網絡游戲 The world of legend”商标、第4877106号“热血傳奇網絡游戲(指定颜色)”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引证商标七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必将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不正当意图非常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传奇世界网页宣传资料;传奇世界宣传片及协议;传奇世界手办、服装等衍生品的制作协议、发票、图片及公证书;传奇世界所获荣誉;热血传奇网页宣传资料、公证书、手办和服装等衍生品的制作协议、发票、图片、所获荣誉;企业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5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视频制作服务;视频编辑;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图像;娱乐;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游戏;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图书出版”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08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八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信息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非凡传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组成、整体认读印象、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