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45875号“丽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68589号“丽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