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恒达烟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56846号“恒新烟花 HENGXIN FIREWORKS H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97433号“庆和HX及图”商标、第25190508号“荣勇 RONGYONG FIREWORKS及图”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汉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