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90585号“科乐麻将游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科乐麻将游戏 32790585

阅读:45246 2025-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荔信律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商藏寿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2790585号“科乐麻将游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9562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荔信律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商藏寿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2790585号“科乐麻将游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9562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2020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从未间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并不存在闲置、浪费情形,且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备一定的市场显著性,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2、被授权企业相关信息、企业荣誉及资质;3、计算机游戏软件下载页面截图;4、公众号及在线客服客户好评;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办公用品及游戏周边照片;7、软件开发、升级及维护(委托)合同及发票;8、科乐麻将游戏项目合作协议及发票;9、宣传海报照片、宣传单、招聘材料;10、公众号页面截图、游戏页面截图;11、游戏市场推广外包协议及发票;12、游戏联合运营协议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移动电话用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商品上。

  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4年6月11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证据1)显示申请人许可吉林省宇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计算机游戏软件下载页面截图(证据3)、软件开发、升级及维护(委托)合同及发票(证据7)、科乐麻将游戏项目合作协议及发票(证据8)、游戏市场推广外包协议及发票(证据11)等证据,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更新了“科乐麻将游戏”软件,且委托他人对该软件进行开发、升级、维护并推广,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众号页面截图、游戏页面截图等,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790585号“科乐麻将游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科乐麻将游戏 327905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5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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