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优姿寇精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合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7275号“YOUNG LIVING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7825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精油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申请人的“YOUNG LIVING 及图”品牌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已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唯一对应的固定关系。申请人正在积极搜集相关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YOUNG LIVING 及图”品牌的介绍;2、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非医用熏蒸设备;卫生间用消毒剂分配器;非个人用除臭装置”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非医用熏蒸设备;卫生间用消毒剂分配器;非个人用除臭装置”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非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或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仅凭在案的上述证据,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