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至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伟
申请人因第15603044号“大地商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6905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从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可知,其微信公众号上有使用复审商标,且商城上有卖各种品牌的手机产品,可见申请人的复审商标有实际应用在“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服务项目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公众号截图、框架协议、销售合作协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其余证据未涉及申请人向他人提供“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本案焦点问题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