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市三创科仪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伟文
申请人因第16391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3590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广告”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马伟文身份证复印件、云南峰杰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复审商标信息;2、广告策划合同、发票及查验结果;3、关于2022年3月下发的撤销决定书。
我局将上述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马志炜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开发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后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开发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在“广告”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3月,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马伟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广告”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根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云南峰杰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再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告策划合同、发票及查验结果可以证明云南峰杰广告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为他人提供了广告服务,合同中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广告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其有关质证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