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坤伦针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周焕波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1日对第68032131号“K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392290号、第19391143号、第30501474号“Ken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且并无真实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情形。周焕波、孔庆亮、沈伟东、孔宪峰、周辉形成团伙,经常抢注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与其团伙为规避《商标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商标注册在了多个不同的个人名义下,其恶意明显。3、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维权成功的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已经将争议商标投入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孔宪峰、周焕波确属夫妻关系,孔庆亮为其子。虽然周辉、孔庆亮、孔宪峰、周焕波有紧密的身份关系,注册的标识数量较多并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不能由此认为其名下标识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更不能认定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与自然人周辉、孔庆亮、孔宪峰、周焕波)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决定书、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缝纫机”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7类“有关家庭用缝纫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31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垦轮KENLUN”、“KENLUN”、“裉轮KENLUN及图”等商标。
孔宪峰名下共有25件商标,其申请注册了“陳屢由及图”、“肯伦 KenLun”等商标。
孔庆亮名下共有200件商标,其申请注册了“坤伦”、“KenLen”等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称孔宪峰与其属夫妻关系,孔庆亮为其子,因此被申请人与孔宪峰、孔庆亮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根据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垦轮KENLUN”、“KENLUN”、“裉轮KENLUN及图”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孔宪峰、孔庆亮还分别申请注册了“陳屢由及图”、“肯伦 KenLun”、“坤伦”、“KenLen”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在先作品、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