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89359号《关于第47549171号“米阅小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53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9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1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院再审查明,2023年11月13日,第1863期商标公告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对引证商标第26964278号“米阅”商标指定的全部服务予以撤销公告。
再审认为,原审审理期间,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因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