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得高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170023号《关于第31513742号“固必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3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20年07月18日至2023年07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陶瓷涂料;刷墙粉;防水粉(涂料);合成涂料(油漆);内墙漆”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第31513742号“固必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在本案诉讼阶段,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6,即(2024)皖桐公证字第 768 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通过 1688 平台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原子灰”产品。“原子灰”不属于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其俗称“腻子”,主要作用是对底材凹坑、针缩孔、裂纹和小焊缝等缺陷的填平与修饰,一般与涂料、油漆共同使用于建筑装修工程之中,满足面漆前底材表面的平滑要求。参考本案查明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由于“原子灰”的生产厂家、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往往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 0205 类似群的“合成涂料(油漆);内墙漆;刷墙粉;防水粉(涂料);陶瓷涂料”产品密切关联。因此,被申请人在“原子灰”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被诉决定认定结论有误,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陶瓷涂料、染色剂等商品上。申请人因不服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3952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陶瓷涂料;刷墙粉;防水粉(涂料);合成涂料(油漆);内墙漆”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