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531940号“只只学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只只学园 34531940

阅读:56042 2025-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丽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九识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531940号“只只学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196号决定,于2024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丽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九识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531940号“只只学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196号决定,于2024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软件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授权使用确认书、银行电子回执、合作协议、软件应用商店上架截图、公众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1月03日至2023年11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计算器;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智能手机用壳;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确认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搜狗引擎搜索页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他人在公告期内已领取答辩通知等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只只系列软件界面截图;2、只只系列软件登记证书;3、被申请人授权上海只只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只只系列商标的确认书;4、只只系列商标交易银行电子回执;5、只只学园软件与其他应用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6、只只学园软件应用商店上架截图;7、微信公众号视频录像及截图证据保全;8、只只学园软件下载网页;9、只只学园软件小红书帖子截图;10、只只学园软件哔哩哔哩视频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10基本一致,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工商登记信息、新闻报道、行政判决书、典型案例等。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7月13日止。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3年11月3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复审商标在“计算器;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智能手机用壳;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审理范围为“计算器;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上海只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许可期限包含本案指定期间。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银行回单显示被许可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只只学园”APP。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在案标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合作协议、软件下载网页、软件登记证书及相关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APP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APP商品为非规范商品,应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前述APP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531940号“只只学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只只学园 345319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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