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州衡妙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国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616195号“Gold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555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21年04月09日至2024年04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均无法确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北京国泰帕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泰科园有限公司、北京奥北兴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宁波奉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2021年12月,被申请人为智成企业研究院研发新产品。2021年被授权人完成“产业研究大数据分析平台”等计算机软件设计,并申请人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申请人为旗下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复审商标广泛使用在被申请人及授权人的经营过程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GoldTech及图”商标初审、注册公告页;
2、关于“GoldTech及图”商标商标授权使用说明书;
3、相关软件登记证书;
4、2022年被申请人提供的技术交流报道;
5、2022年被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报道;
6、2021-2024年被申请人在科技领域的重要活动;
7、智成企业研究院揭牌仪式相关图片;
8、企查查上关于答辩人的介绍、企业图谱;
9、被申请人与北京智海创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企查查对企业的介绍、企业官网的打印件;
10、北京智海与北京京工服装及图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洛数合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包含于申请人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存在存在重大瑕疵,明显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国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0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后经变更名称为北京国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4月0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555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9仅能证明北京智海创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帕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泰科园有限公司、北京奥北兴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宁波奉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3-7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服务服务项目。证据10服务合同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在无销售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上述合同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