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市回家芽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中窖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5日对第62369216号“芽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3、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者,以使用为目的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他方利益,也没有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页面;
2、芽芽问茶研学活动证书及照片。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