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速比特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肇庆市发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3日对第22752091号“速比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为恶意囤积人,其名下申请注册近2500件商标,涉及多个类别,各个商标之间均无任何关联关系,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已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亦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2、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及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行为合法合规,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以原注册人其他商标情况推定本案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善意受让争议商标,受让目的为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求,且已积极使用该商标,维持争议商标有效符合公平原则与《商标法》立法目的。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主观恶意。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手册、照片、参展资料和照片等;
2、网络平台销售截图、公众号截图、公众号二维码;
3、产品车型表;
4、产品销售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马继辉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2018年11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佛山市三水发创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市马继辉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489件商标,包含第19557093A号“欧莱仕 OULESHINE”商标、第19576326号“幸运超人Luckysuperman”商标、第20598610号“欧普伦”商标、第20653357号“耐客迪斯NAIKEDISI”商标、第19720481号“东门子DONGMENZI”商标、第21817582A号“派拉蒙PAILAMENG”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3、我局在商评字[2020]第0000313017号《关于第22874097A号“顺得山庄SHUNDESHANZHU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该案诉争商标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完全相同,其难谓巧合。其次,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市马继辉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489件商标,包含第19557093A号“欧莱仕 OULESHINE”商标、第19576326号“幸运超人Luckysuperman”商标、第20598610号“欧普伦”商标、第20653357号“耐客迪斯NAIKEDISI”商标、第19720481号“东门子DONGMENZI”商标、第21817582A号“派拉蒙PAILAMENG”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