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982927号“三石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石亿 50982927

阅读:170693 2025-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小目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学磊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50982927号“三石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已申请注册了100多件商标,且商标图样繁多,明显超出了一个自然人正常的商标使用数量和…

  申请人:佛山市小目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学磊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50982927号“三石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已申请注册了100多件商标,且商标图样繁多,明显超出了一个自然人正常的商标使用数量和使用惯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含有大量抄袭他人商标的情况,且贵局已在多件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恶意囤积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要求被申请人说明注册如此之多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对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注册商标造成了阻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三石亿”是被申请人抄袭模仿他人在先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容易误导消费者,也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件裁决书;

  2.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3.争议商标抄袭的他人品牌介绍;

  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杨学磊于2020年11月4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员招收、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服务上。

  2.经查询,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萬寶露及图”、“特伦经”、“兴旺仔”、“珍丝猴”、“维他冰城”、“大胃王阿浩”、“吉庆同福”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网络红人昵称相近似的商标,且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其拥有的在类似服务上已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特征。判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应以指定商品相关公众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按照其一般认知习惯能否将系争标志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争议商标“三石亿”并非固有词汇,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的名称、固有属性、特点不具有直接描述性,也并非缺乏显著特征的常用商贸词汇,相关公众按照一般认知习惯应能将其认知为区分产源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首先,本案中,据申请人证据3显示,案外人在先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了“三石一澜”商标,争议商标“三石亿”与他人“三石一澜”商标相近似,其注册难谓巧合。同时,据我局查明事实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萬寶露及图”、“特伦经”、“兴旺仔”、“珍丝猴”、“维他冰城”、“大胃王阿浩”、“吉庆同福”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网络红人昵称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对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第四条。《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0982927号“三石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石亿 509829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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