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562034号“咕咚GUD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咕咚GUDO及图 79562034

阅读:136324 2025-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咕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梦知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62034号“咕咚GU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木工服务”服务,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25243号商标、第483387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上海咕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梦知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62034号“咕咚GU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木工服务”服务,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25243号商标、第483387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服务不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47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木工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室内装潢”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木工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9562034号“咕咚GUD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咕咚GUDO及图 795620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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