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菱铅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30617号《关于第62415981号“UN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42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92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字第42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6026号“UN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二审诉讼中在“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予以撤销并公告,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其余商品不属于相同类似群组,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15715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1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纸张(文具)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擦涂用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