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卡特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47961号“ECO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06519号《关于第59147961号“ECODESI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30928号“ECO RAID GREEN URBAN FOREST EXPER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637669号“ECO ECO-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50838号“EC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8类第980508号“ECO YKK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14384号“ECO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马鞍套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