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漓江小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咏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2640号“99号火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咖啡馆;餐厅;度假屋出租;茶馆;餐馆预订;茶馆服务;餐馆服务;饭店;酒店房间预订服务”服务上请求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下面不再针对申请商标与第31990552号“九十九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分析,以及不再针对“该标识含‘火锅’,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陈述进行分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9733号“玖拾玖号餐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申请人重庆卓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被吊销经营执照,已经缺乏合法经营的合理性,则该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和意义亦随之丧失。对于因商标权利人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已经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被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