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铭诚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3日对第57102814号“咖运茶室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861946号“LUCKYCUP 幸运咖”商标、第28386210号“幸运咖”商标、第42234649号“幸运咖”商标、第42831540号“幸运咖”商标、第45976404号“幸运咖”商标、第42232232号“幸运咖及图”商标、第45956093号“幸运咖及图”商标、第51662048号“幸运咖及图”商标、第47463180号“幸运咖 爱她就带她吃雪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属于同一行业,及存在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及在先知名商标的存在,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性。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在先案件裁定;申请人及其“幸运咖”品牌行业排名、门店数量及所获荣誉;申请人参与公益的资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企业信息;“幸运咖”品牌加盟合同;相关广告宣传、推广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七、八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日期和注册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在第43类“果汁吧;冰淇淋店(店内食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咖运茶室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亦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取得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且申请人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