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琼海市美丽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美丽亚全屋定制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1日对第55091553号“美俪亚 高端定制 MEL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于2022年07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150217号《关于第55091553号“美俪亚 高端定制MELI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又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2024年1月16日先后两次已相同的理由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又分别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评审申请,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113271号《关于第55091553号“美俪亚 高端定制 MELIA”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2024年2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24]第0000041885号《关于第55091553号“美俪亚 高端定制 MELIA”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终止审理,予以结案。本案中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上述前案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无实质性差异。
我局认为,依据我局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构成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