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士金茉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氢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7618号“GE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瑞士金茉科技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名下。
二、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17962号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