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345167号“黑白鸳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黑白鸳鸯 67345167

阅读:104140 2025-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邝金锐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6日对第67345167号“黑白鸳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44860号“黑白”商标、第10744859号“BLACK&WHITE”商标、第1…

  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邝金锐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6日对第67345167号“黑白鸳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44860号“黑白”商标、第10744859号“BLACK&WHITE”商标、第10615017号“黑白BLACK&WHITE及图”商标、第12100651号“黑白淡奶BLACK&WHITE及图”商标、第7487827号“黑白淡奶BLACK&WHITE MILK及图”商标、第7487826号“黑白淡奶 荷兰乳牛BLACK&WHITE SINCE 1940及图”商标、第66655900号“黑白BLACK&WHIT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同为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针对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黑白系列商标反复抄袭、摹仿,缺乏合理解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商品来源及品质等方面的欺骗性,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三、申请人的“BLACK&WHITE/黑白”、“BLACK&WHITE黑白淡奶”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为“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给予特殊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抄袭和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2、《进口食品标签确认书》;3、发票、送货单、合作协议;4、广交会图片;5、申请人产品包装设计图和产品宣传单;6、用于服务采购之独立合同;7、相关网站、公众号截图及杂志摘页、宣传图;8、申请人举办的“黑白neinei茶”活动及线下品鉴会相关资料、春夏饮品发布会照片;9、参展资料;10、品牌介绍;11、在先决定书、裁定书;12、国图检索报告;13、被申请人相关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七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制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黑白鸳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该项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下文仅针对在“肉”等其余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上述情形的规定进行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就其使用引证商标三的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作充分举证,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较大的地域范围内,通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在“肉”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7345167号“黑白鸳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黑白鸳鸯 673451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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