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号北京荷华明城大厦座单元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5日对第62478838号“奇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561964号“美尔奇”商标、第11875682号“美尔奇MERQI”商标、第48572937号“美尔奇MERQ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2022年2月7日当天于45个类别申请了90件商标,远超其合理使用的范围,有恶意囤积商标的意图,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关于认定“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在先判决书;3、荣誉证书;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5、报关单、发票;6、审计报告;7、其他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均有所区别,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