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612848号“佰库养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佰库养车 63612848

阅读:77829 2025-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伟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佰库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6日对第63612848号“佰库养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佰库养车”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

  申请人:王伟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佰库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6日对第63612848号“佰库养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佰库养车”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欺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公众利益,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门头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为未显示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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