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融熠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亿铭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83981号“荒野茶社 SAUVAGE ET LIB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87756号“荒野金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7948号“荒野Huang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849058号“荒野银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332894号“荒野白牡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283319号“荒野原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309447号“荒野寿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576187号“荒野粗茶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认知、元素构成与字形设计等方面分析差异甚远,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乌龙茶;以茶为主的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茶;以茶为主的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