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OLESTAR HOLDING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7150号“PRECE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第50125996号“普瑞科 PRECE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见第1917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宣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