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791955号“VITSC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ITSCAN 44791955

阅读:69894 2025-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依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心宠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9日对第44791955号“VITSC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38557号“维斯康 VitsCan及图”商标、第45302235号“…

  申请人:上海依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心宠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9日对第44791955号“VITSC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38557号“维斯康 VitsCan及图”商标、第45302235号“维斯康 VitsC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立法精神。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销售发票;2、网络销售及宣传截图;3、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竹工艺品、塑料标签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动物食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等商品上,现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4、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VITSCAN”、“唯斯康”、“心宠维斯康”、“维斯康 VITSCAN”等119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查明事实3,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已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进行比对。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之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19件商标,其中包括“VITSCAN”、“唯斯康”、“心宠维斯康”、“维斯康 VITSCAN”等大量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实际市场商业使用的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4791955号“VITSC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ITSCAN 447919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4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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