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赤河水天赐 79801341

阅读:158300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州中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等距线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中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等距线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第79801341号“赤河水天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贵州中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等距线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中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等距线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第79801341号“赤河水天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赤河水天赐”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开胃酒;利口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10号“赤水河及图”商标,第3461664号“赤水河”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801341号“赤河水天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赤河水天赐 798013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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