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州瑞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5日对第65406600号“清怡妙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好太太”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34046号“好太太及图 ”商标、第3287293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955960号“Good-wife”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5862365号“Haotaitai”商标、第18177097号“Good-wife”商标、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1398号“好太太”商标、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8196901号“家好太太居”商标、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商标、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第22675730号“真太太”商标、第22675747号“真太太”商标、第22675700号“真太太”商标、第28104535号“Good wife”商标、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35306654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35554212号“好太太微联”商标、第37138520号“好太太”商标、第37138542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542A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第38159871号“妤太太”商标、第40003931号“好太太”商标、第41843101号“好太太 科徕尼”商标、第42015241号“家好太太居”商标、第42274053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6392090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6399932号“家居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三十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被申请人明显是利用争议申请人“好太太”等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严重破坏公平竞争机制,极大的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助长这种恶意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之风。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资料;
2、商标注册、转让资料;
3、广告宣传材料;
4、经销网络信息、经销合同及发票;
5、媒体报道及代言资料;
6、所获荣誉及相关《调查报告》;
7、相关案例裁决及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徐州瑞钻家具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曾用名)于2022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3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烤架支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1月2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徐州瑞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六至二十、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三十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前述引证商标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二十一、引证商标二十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前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二十一、引证商标二十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前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故不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引证商标十三、引证商标十六、引证商标二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引证商标十三、引证商标十六、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引证商标十四、引证商标十五、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三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引证商标十四、引证商标十五、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好太太”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引证商标十四、引证商标十五、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三十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号权与商标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好太太”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要求对其在先商标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