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67669号“百度派 π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521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20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围绕复审商标“百度派”及其指定服务进行检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有任何实际使用的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以“百度派”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百度搜索界面、百度派app介绍及软件下载界面、关于“百度派”的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为无公信力的自制证据,且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无任何关联,无法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据申请人调查显示,被申请人名下“百度派”平台已于2018年5月21日终止运营,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供其“百度派”平台在指定期间内实际运营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复审商标显然于指定期间内并未投入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关于“百度派”维护公告及媒体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该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百度派”及应用软件介绍及软件下载界面、有关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的各项服务之间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