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753189号“同创金泰建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CC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同创金泰建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CCAT 42753189

阅读:91180 2025-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同创金泰建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1日对第42753189号“同创金泰建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C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72840号“CAT”商标、第…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同创金泰建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1日对第42753189号“同创金泰建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C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72840号“CAT”商标、第1467452号“CAT及图”商标、第6272818号“CAT及图”商标、第12399534号“CAT及图”商标、第33576780号“CAT 实干成就梦想及图”商标、第33576790号“CAT LET’S DO THE WORK.及图”商标、第12884815号“为你铸就CAT”商标、第17380939号“CAT (卡特)智讯系统”商标、第1953688号“CAT THE Rental STORE及图”商标、第5017991号“卡特彼勒租赁店 销售 租赁 维修 CAT THE Rental 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摹仿引证商标的产物,构成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三、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申请人对“CAT”享有的知名字号权。四、申请人的“CAT”和“CAT及图”系列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争议商标的恶意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关于申请人企业相关排行及市场份额的相关报道;2、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独立代理商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打印件;3、广告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4、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检索报告;5、申请人的CAT(卡特)大陆鞋靴、服饰专卖店的信息;6、在先案件裁定、决定、法院判决;7、1999 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部分页节选;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维修;建筑信息”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CAT”和“CAT及图”系列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尚可区分,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六、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以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字号权人提供的商品密切关联并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同创金泰建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CCAT”与申请人字号“CAT”未构成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七、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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