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日本活塞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宏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本活塞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广州宏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08434号“NPRI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PRIHI”指定使用于第7类“活塞环;发电机;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164号、第3271893号“NP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活塞环;挺杆(机器部件);联轴器(机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活塞环;发动机汽缸;机械密封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NPRIHI”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NPR”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8434号“NPRIHI”商标在“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活塞环;发动机汽缸;机械密封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