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澎湃未来ROBUSTEVER及图 78392309

阅读:154156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澎湃未来(上海)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澎湃未来(上海)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392309号“澎湃未来ROBUSTEV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澎湃未来(上海)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澎湃未来(上海)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392309号“澎湃未来ROBUSTEV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澎湃未来ROBUSTEVE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配电控制台(电);伺服电机用电子控制器;伺服电机用控制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778837号“澎湃”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邮戳检验器;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522350号、第74104697号“小米澎湃”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芯片(集成电路);平板电脑;个人电脑;计算机”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392309号“澎湃未来ROBUSTEV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澎湃未来ROBUSTEVER及图 783923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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